章优明、冯永文涉嫌诈骗案
案 号:(2017)沪刑再4号
判决时间:2019年11月19日
再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理由:出现新证据
再审结果:无罪
判决理由:
1.再审查明的事实尚不能推定章优明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第一,章优明和冯永文虽然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多支了钢材款,但涉案工程在案发时尚未完工和结算,如工程正常进行并完工结算,章优明先期占用的钢材款将从工程决算款中予以扣除。第二,章优明获取款项后并无逃逸、隐匿财产的行为,而是将绝大部分钱款用于工程还款,并在政府部门的主持协调下与展航公司和宝冶公司进行善后协商至2010年5月退出工程。据此,难以推定章优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第三,原判认定章优明犯诈骗罪,关键是章优明将112,131元用于个人购房,以此推定章优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经查,章优明的银行卡对工程资金和个人资金并未作出区分,其用于购房的银行卡在购房前后有多笔现金存入。由于金钱属于种类物,故目前尚无法认定购房的112,131元来源于套取的钢材款项。第四,展航公司在2009年6月4日向章优明支付2,769,599元后,直至同年12月4日之前并未向章优明支付过工程款项,而本案多支的钢材款项大部分也是在此期间进入章优明账户,故不排除章优明垫资进行工程建设的可能性。
2.其次,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章优明、冯永文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根据《建设工程价款决算暂行办法(2004)》的规定,建设工程不管是按进度支付还是竣工后结算,均要由发包方参与核实工程量,最后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工程款。故涉案工程量和工程款的决算并不是章优明单方所能决定的。本案工程监理公司闵某某也证实,涉案工程决算时会由该公司钢筋翻样人员根据竣工图纸计算出钢材的实际使用量作为决算审价的核定数量。而根据宝冶公司与展航公司签订的《材料代购协议》,宝冶公司支付涉案工程钢材款仅属代购,结算时按实际用量计,钢材款从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协议和证言,章优明通过虚报钢材量所获得的款项,如果按照正常的结算程序,会被宝冶公司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宝冶公司不会因此遭受损失。因此,从工程结算方式来看,难以认定章优明的行为侵犯了宝冶公司的财产权益。
判例评析:
在本案中,尽管章优明为了先期套取工程款,指使冯永文利用多开钢材款发票的方式从宝冶公司多支了钢材款,具有一定的过错,但章优明、冯永文的行为尚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因为从工程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先期占用的钢材款最后必将从工程决算款中予以扣除,同时这些先期占用的款项绝大部分用于了工程还款,原判推定章优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关键之处在于其将部分款项用于个人购房,但是在不能区分银行卡中工程资金和个人资金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具有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再加之不能认定章优明、冯永文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利,因此本案中章优明、冯永文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裁判要旨二:通过虚开发票提前报销工程账款不等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